今天是

鄂州市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820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16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4月16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关于印发《鄂州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新区管委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鄂州市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鄂州市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鄂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及扣分结果进行汇总、登记、公布。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对建造师建筑市场行为方面的执业情况实施检查和扣分。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和市建筑行业劳动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安全站)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对建造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执业情况实施检查和扣分
    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等管理负全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第三章  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及扣分的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八条  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方式,实行量化扣分管理制度。
日常监管是指市建管站(安全站)、质监站及各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的日常巡查、检查,具体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情况登记制度,每月确保在建项目检查二次以上。
    专项检查是指各级住建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专项检查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住建部门组织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综合性大检查
    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也应依照本办法对项目经理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市建管站(安全站)、质监站及各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扣分,应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责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及扣分情况书面报市住建委汇总,市住建委依照本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第十一条 凡扣分周期内一次扣分或累计扣分达10分的项目经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上网曝光警示,脱产离岗参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参加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考试合格后予以恢复。
     第十二条 凡扣分周期内一次扣分或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建造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该建造师所在单位更换建造师,并对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停止其执业资格1—2年。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后逐级上报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计算。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十五)因施工企业的原因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点名或通报批评的。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五)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六)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七)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九)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十)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施工现场未封闭管理的以及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大门的及设置冲洗设施的     

(十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未三区分离的、道路未硬化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器材以及防噪音措施的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十三、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扣分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违规项目经理扣分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执行。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执行人员应告知其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和扣分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扣分。扣分时将《违规扣分通知书》送交该建造师,本人不在现场的或者拒绝签收的送交该建造师所在企业,如仍拒绝签收的采取第三方见证送达或邮寄送达;
   (二)违规扣分应由两名及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扣分必须以违规事实和有关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对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造师存在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四)对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建筑工地,复查时可重复扣分,直至整改到位或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制度时,管理人员要对主要违章行为提取证据,并将市住建委统一制作的扣分通知书(附件1)交给被扣分人。应由执行人和被扣分人签名,(扣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建设主管部门,一份由扣分执行机构存档,一份交被扣分人)。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被扣分人的签名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签;若被扣分人拒绝签名,应告知其所在企业派人代签。      

第十五条  被扣分人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执行机构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扣分执行机构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开展调查取证,据实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反馈给被扣分人。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单

项目名称:                            编号:        

违法违规项目经理情况

姓 名

所属企业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行为描述

项目经理

(施工企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审批表

项目名称:                    

违法违规项目经理情况

姓 名

所属企业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行为描述

处理建议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抄告单

编号:        

                 (施工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你企业承建的                   工程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于           日被查实存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记分编号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现予以记    分,特抄送告知。

年   月   日(章)

被记分项目经理(施工企业负责人)签字:

注:抄送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执法机构)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被记分者所属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序号

记分

编号

违规行为

记分

标准

1

A0101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12

2

A0102

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12

3

A0103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4

A0104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5

A0105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12

6

A0201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6

7

A020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6

9

A0203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6

9

A0204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6

10

A0205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6

11

A0206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6

12

A0207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6

13

A0208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6

14

A0209

签署虚假文件的;

6

15

A0210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6

16

A0211

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6

17

A0212

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6

18

A021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

19

A0214

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6

20

A0215

因施工企业的原因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点名或通报批评的。

6

22

A0301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3

23

A0302

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24

A0303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3

25

A0304

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3

26

A0305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

27

A0306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3

28

A0307

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3

29

A0308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3

30

A0309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3

31

A0310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施工现场未封闭管理的以及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大门的及设置冲洗设施的。

3

32

A0311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未三区分离的、道路未硬化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器材以及防噪音措施的。

3

33

A0401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1

33

A0402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1

34

A0403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

35

A0404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1

36

A0405

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1

37

A0406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1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7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8号 邮政编码:436099
主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70789 传真:027-60670755 邮箱:ezszjj123@163.com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