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16195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迅猛的发展,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路攀升,各种违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极大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避免或减少价格纠纷,切实保护购房者和商品房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市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于今年9月联合下发了《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鄂州价服[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布在市房产网、市价格信息网上。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对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企业作进一步的提醒和告诫:

一、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四项制度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一价清”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相关费用,一并计入房价之中。《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为购房户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手续时,向购房户收取的应当由购房户向税务、房产、土地等部门缴纳的契税、基金以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此之外,“水改、电改、天然气、有线电视安装”等费用不在代收代办费用之列,这些费用必须按照“一价清”的要求计入房价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或以附加合同的形式)或任何名义约定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二)价格申报认证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前,商品房经营者必须按照《通知》规定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手续。经市物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方可出售。

(三)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将经市物价局审核后的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后,方可正式对外预(销)售。 

(四)价格监测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实施对外预(销)售后,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当月已销售的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格报送市物价局存档。

二、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中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商品房预(销)售价格进行巡查;对购房户的价格投诉、举报进行立案查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鄂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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