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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关于开展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16196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04令)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规定,我市将于近期开展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在鄂州市取得备案资格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达到三级资质条件和企业是否有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企业自报、主管部门核查的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领取或在鄂州房产网下载《鄂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申报表》表格;
(二)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将资料准备齐全,报送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
(三)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
六、监督检查需提交材料
(一)鄂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及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的年度评议;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四城”创建以及创建市物业服务优秀示范小区执行情况;
(九)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房产执法部门执法审验证明。
七、监督检查结果
(一)经监督检查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房产管理局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注记监督检查合格加盖“鄂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专用章”,外地备案企业出具同意备案意见。
(二)在监督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监督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其物业服务资质,或撤销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资格。
(三)凡监督检查不合格及未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否则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四)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将在“鄂州房产网”上予以公布和通报。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0711-3858377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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