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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4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16210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22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2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05月2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近期开展2014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2014年度资质监督检查。
  2014年新设立的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前,企业准备各项资料。
  6月30日前,企业自查并报送监督检查资料,各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7月15日前,企业报送资料至市房产局开发管理科。
  7月16日—30日,市房产局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并公告结果。
  三、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参加2014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
  (二)2014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报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
  (五)2014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核验),具体包括:①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⑦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有关要求
  各区、开发区应按照《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监督检查的,视为不合格,注销资质证书。未参加上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企业,资质自动注销,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须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暂定资质。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时,要及时上报,认真审核资质有效期,在资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逾期需重新申报资质。
  (三)我局现已建立资质管理系统,请各开发企业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项目证书原件和资质监督检查材料一并提供,以便录入信息系统。
  (三)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注册资本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连续两年没有开发业绩; 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或销售的;在商品房销(预)售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商品房买卖中没有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的;商品房销售中有面积、价格等欺诈行为的;商品房销售中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拆迁安置任务,拆迁安置不到位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后,三月内未向办证机关提供办证资料,影响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及时处理的;企业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请各单位及开发企业安排专人管理资质信息工作,市房产局开发管理科开发企业QQ交流群号为:134448820,请各单位、企业联络员主动加入,加入时作好备注(企业名称简称加个人姓名)。
  五、材料装订要求
  (一)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资料按顺序用A4纸张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企业自存一份,报送各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留存一份,报送市房产局一份)。
  (二)资质监督检查资料封面标明:2014年度资质年检申报资料、企业资质等级(标明在右上角)、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报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六、公告
  资质监督检查结果将统一在鄂州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资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开发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711-3861562,联系人:熊姗姗。
  ?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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