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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16217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根据鄂州政办函[2015]34号文件精神,现将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公布如下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7万元罚款,超资质等级又未经许可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超资质等级又未经许可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警告,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2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①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②开发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③其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将未经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情节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逾期未进行验收的。

责令限期补办,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未进行验收,交付率达20%以上。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验收不合格)

责令限期返工,处房屋总造价2%的罚款,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记入信用档案。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造成“一房二卖”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一房多卖”,给购买人造成严重损失。

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的,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

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且再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

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而进行预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

严重

①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三种情形任一种);③收取的预付款项目不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8%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①预购人要求退款,拒不退还或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的;②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的。

警告。

一般

不具从轻情节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态度恶劣。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产生一定危害的。

警告,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态度恶劣,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③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10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招标选聘物业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住宅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但产生一定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1.住宅10万平米以上(含20万)选聘的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1、态度恶劣;2万平方米以上;3、物业企业发生侵犯业主重大合法权益事件的。

处10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严重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致使业主无法正常生活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且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逾期不移交资料的。

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给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态度恶劣,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10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引起物业纠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1.导致发生严重物业纠纷或造成有关社会后果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且主动改正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1.逾期不改的;2.聘用曾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拒不改的;聘用的人员在物业管理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0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委托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下,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30%的罚款。

严重

1.委托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5万),导致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受损造成相关后果的。2.委托项目不论面积大小,委托后给小区的管理造成较大危害,广大业主反映强烈的;

限期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40%的罚款,或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严重

委托项目在10万平方米以上,给业主造成损失。

限期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的50%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的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的;挪用资金严重影响其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5倍罚款;物业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1.挪用金额超过10万元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物业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处挪用数额2倍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导致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正常物业管理活动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此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1.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改变用房用途后,致使正常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1.改变用房用途牟取利益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算失误等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测绘资格,处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进行白蚁预防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记入信用档案。

严重

预期未改的,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的,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

处3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使用不合格白蚁防治药物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记入信用档案。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的,造成重大危害的。

处3万元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估价报告无效。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估价报告无效;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估价报告无效;处2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未取得资质从事估价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估价报告无效,处3万元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28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因机构变化转让业务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处以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入信用档案。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以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三级机构以不正当竞争评估价值在100万以下,二级机构在200万以下。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严重

二级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评估价值在300万以下。

处以2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二级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评估值在300万以上,三级在350万以上。

处以3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

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以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

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造成损失和危害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以3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责令停止,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行业务的,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值,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处以5千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2000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5千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2000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5000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2000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罚款5千元,经纪机构罚款2万元。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并取消网签资格。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担任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2000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5千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并取消网签资格。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提供代办贷款等服务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2000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4千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对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

对经纪机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态度恶劣。

对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2000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5千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销售10套以上商品房。

处以2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

特别严重

销售20套以上。

处以3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

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责令及时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万元以上。

处以2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

特别严重

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0万元以上。

处以3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的处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未改,造成危害和影响的。

取消网签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未改,造成危害和影响的。

取消网签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按市场价补交租金,收违法所得3倍以内,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计入信用档案。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的。

警告,按市场价补交租金。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按市场价补交租金,收违法所得3倍以内,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计入信用档案。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宣布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警告,处以5千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给他人造成损失。

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将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5千元或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5千元或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5千元或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行为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5千元或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对违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规定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5千元或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为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但造成危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逾期未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

处以5千元或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未改。

处以个人1千元罚款,单位1万元。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未改。

处以个人1千元罚款,单位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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