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消除全市农村危房(土坯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215349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扶贫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着力改善农民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提高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消除农村危房(土坯房)两年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全面消除我市农村危房(土坯房)。其中,2016年完成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任务,到2017年底全面消除土坯房。

二、工作要求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体危险的房屋。

(一)对象范围

    居住在危房(土坯房)中的贫困户,包括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贫困家庭和一般贫困户;拆除无人居住的废弃、空置危房和土坯房。

(二)政策标准

1、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贫困户危房改造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标准执行。从2016年起,市政府将在中央补助每户平均7500元的基础上,再配套补助每户平均7500元,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补助标准。

2、无人居住危房、土坯房拆除补偿标准

(1)拆除。鼓励在外购房户、已异地建房农户主动自愿拆除无人居住的废弃、空置危房和土坯房。对逾期未拆除的,由镇村集中人员力量,实施依法拆除。拆除后仍归农户用于绿化、农业生产等。

(2)赎买。对拆除后宅基地回归村集体的,市财政给予村级补助每户平均7500元,由村委会统筹运作,再给予农户相应补偿。

(三)资金拨付

1、贫困户危房改造的资金拨付

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拨付方式,在改造对象动工后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2、无人居住危房、土坯房拆除的资金拨付

    市财政根据各区(开发区)统计上报的拆除计划可先期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再根据各区(开发区)拆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拆除补助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要求,在市建委设立改造和消除农村危房(土坯房)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和消除土坯房的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市扶贫办指导督促各区(开发区)扶贫部门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补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市建委、扶贫办、财政局将加强经常性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开发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要有工作专班,并落实工作经费。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区(开发区)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消除土坯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和消除土坯房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时间要求、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各区(开发区)住建局要对各乡镇报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支持。各区(开发区)扶贫办要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各乡镇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农户思想发动、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信息档案整理录入、建房审批和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同时参照危房改造程序,抓好消除土坯房的调查摸底、拍照公示、拆除安全、资金拨付、建档立卡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各区(开发区)要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建委、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驻村帮扶机制。结对帮扶单位要对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积极投工投劳,扎实帮扶推进我市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工作。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推进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工作中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区(开发区)具体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采取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考评、半年回头看、年终总考评和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巡查指导。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市消除农村危房(土坯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开发区)、乡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将报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深入群众、加强宣传、不留死角”的原则,利用阵地宣传、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鄂州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鄂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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