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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215364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建设文〔2016〕113号              签发人:刘  辉


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现就做好清理规范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市建委成立刘辉主任任组长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科。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成立相应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二、全面清查,清理规范到位

按照“谁主管谁收取、谁规范、谁清退”的原则,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全面清查涉及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各类保证金,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建筑业企业于8月10日前应清查财务应收款账表,查清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填写保证金项目清理调查表(附件一),并报送到市建委建筑业科及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汇总本行政区域各建筑业企业保证金项目清理调查,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二)(见附件二、附件三)和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四),于8月13日前报送到市建委建筑业科及相关部门。

(二)按时清退不符合规定的各类保证金。除国务院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它无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及单位应在2016年9月底前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部门及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进一步规范依法依规设立的四类保证金。一是转交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对一定时期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以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提高缴纳比例。三是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收取部门及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返还给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三、强化措施,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并接受省住建厅的督查,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联系人:刘原,电话:3222643,QQ:461253280

附件:1. 保证金项目清理调查表

      2.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3.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4. 各区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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