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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15401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建办发〔2017〕23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鄂州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鄂州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鄂州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住建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和大气质量。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7〕15号),特制定《鄂州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在扬尘防治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扬尘防治中的全面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中的监督职责。

2、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加强行业指导和层级监管,强化市政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3、严格目标考核。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按期统计、逐级上报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报表,严格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目标考核工作,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问题突出或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地区,要进行问责,并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

(二)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施工围挡标准化。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整洁、美观。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2、场区主要道路全硬化。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3、冲洗设施自动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洁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且确保100%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运输车辆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降尘处理喷淋化。进行拆除、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覆盖等安全防护及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遇有5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5、裸露土地覆盖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场内暂时集中堆放的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停工达15天以上区域的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率达90%以上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

6、垃圾处理规范化。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脚手架作业平台及楼层内的垃圾应当在作业完成后当日清理,定期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三、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鄂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邱建明任组长,党组成员、总工朱海波任副组长,机关相关科室、委属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质安科科长黎彦蓬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0日之前,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应结合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启动部署此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阶段:2017年6月至10月,市建委组织建筑施工监管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统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市建委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做到全体动员、全数覆盖、全面检查、重点突击,不留死角。结合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季度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检查企业、项目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利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11月底之前,按照省住建厅要求,逐级考核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其结果纳入建设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市建委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长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提出深入开展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工作总结报告。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建委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2182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立即行动,抓紧部署,成立以主要领导牵头的扬尘防治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步骤和要求,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抓细抓实。

(二)严格执法监督。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工作。要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按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未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记入不良信息“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应急措施。监管部门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加强与环保、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大气污染、气象信息,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以上时,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停止建筑施工土方作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作业。

(四)推进绿色施工。要不断提高施工组织科学性和施工工艺的精细化水平,遏制野蛮施工、粗放施工。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机械化的高效降尘设备设施,提高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文明程度。鼓励施工单位研究开发运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实行建筑工业化、预制构件装配式项目,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市建委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防尘降尘管理督导和检查考核,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跟踪、有考核、有奖惩。严格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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