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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2017年度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考核情况通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215448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10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1月1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建办发〔20183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17149号)及市建委2017年与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签订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171211-18,市建委分别对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2017年度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对各区(开发区、新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禁实”与新型墙材应用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总体来看,2017年,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能履职尽责,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葛店开发区住建局、梁子湖区住建局能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任务抓在手上、扛在肩上;鄂城区住建局闭合管理做得好。

1、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全市纳入节能设计专项备案的37个项目全部按照《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

2、绿色建筑推进情况:今年全市纳入节能设计专项备案的37个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总计建筑面积150,其中有16个项目通过了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建筑面积93.5

3、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今年新建纳入节能设计专项备案的37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有10个项目设计了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52.6,比往年同期也有一定量的增长。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情况:全市有4个项目实施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4.24

5、“禁实”新墙材推广应用及绿色建材工作:我市“十三五”期纳入省办“禁实”考核的三个乡镇(杨叶镇、华容镇、太和镇)实现了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的全面“禁实”,全市未发现“禁实”反弹现象。新型墙材产量占比和应用率均达100%。绿色材料到了广泛认同,一批上品质的绿色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节能意识淡薄。有的地方主管部门重质量安全,轻建筑节能,认为建筑节能无足轻重、无关紧要,在工作中抓得不实。有的建设单位认为绿色建筑是“高大上”的建筑,小城市小地方不需要这样高标准,对创建绿色建筑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有的建设单位把节约和节能对立起来,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对需要投入资金较大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拒之千里,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离预期目标尚存在一定差距。

2、建筑节能监管不力。图审机构把关不细致,节能计算书、备案表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情况仍然存在;施工现场监理履职尽责不到位,随意变更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节能工程施工环节不落实监管程序,建筑节能材料现场检测不规范,少数项目先施工后复检。对于这些问题,市、区两级监管机构多未及时有效地进行打击,或者处罚力度较小,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另外,市政府实行行政职权下放后,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都全面承接了监管职能,但有的地方不重视此项工作,不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导致职责不清,有的地方则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缺位,也有的监管机构之间相互配合不够,个别单位部门以各种理由应付工作,闭合监管之规定形同虚设。

3、建筑节能人才缺乏。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既懂政策、又懂技术的管理人员普遍欠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研究深度不够,工作推进乏力。部分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不清楚或不熟悉,对主管部门组织的宣贯培训不重视,对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规定也不认真学习,不能严格落实相关的工作要求。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应用还有待突破。

三、下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管理。省人民政府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了对市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督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围绕建筑节能目标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市、区两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市建委将于4月中旬组织绿色建筑创建、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监管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情况。6月中旬将组织全市建筑节能专项巡查,强化建筑节能行政执法,以严格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落实。各区(开发区、新区)应严格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建办法[2017]5号)开展工作。

2、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六个专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督、现场检测和竣工验收等闭合式管理制度,依照《鄂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做好建筑节能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备案工作。强化设计和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到位。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

3、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鄂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要求,全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单体210及以上居住小区开展绿色建筑集中创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大中型公共建筑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新建18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医院、学生宿舍、老年公寓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公共建筑,必须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以此强制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入快车道。

4、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能力。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和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到示范城市观摩学习,提升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的能力;加大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要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工作要求,推进新型墙材及绿色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引导新型墙材和建筑材料的升级换代。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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