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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686 发文字号: 鄂州建设文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7日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落实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建筑企业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控制质量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及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理,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与频次进行严格管理并做好记录(见附件),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着力解决现场质量安全责任传导不力问题,防范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督促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实名制管理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将安装实名制管理人脸识别系统作为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自2020年12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新开工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在此之前开工但主体结构工程尚未封顶的项目,全面实行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实名制人脸识别系统履职考勤。

三、迅速启动人员到岗自查自纠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日常到岗考勤制度,并将实名制考勤数据作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责的重要依据。对于不能到岗履职的关键岗位人员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调整替换,同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执行考勤制度情况,发现人员长期不到岗的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的监督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要求,将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执行考勤制度情况作为必查内容。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住建部门要根据系统每月考勤数据汇总情况,对实名制管理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考勤率不足标准50%或排名后10名的项目,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予以记录。

附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序号

岗位

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标准

1

项目负责人

80%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序号

岗位

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标准

1

项目负责人

80%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80%

3

施工员

80%

4

质量员

80%

5

安全员

90%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标准表

序号

岗位

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标准

1

项目总监

80%(说明:对于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担任2个项目总监的,项目应设总监代表1名)

同时担任2个项目的总监

40%

2

总监代表(如有)

80%

3

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

90%

考勤标准备注说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到岗率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规定,要求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当月施工天数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当月日历天数计,项目正常停工期不作为考核统计依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施工现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和出勤率按照该文件附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须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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