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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分级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577 发文字号: 鄂州建办发〔2023〕28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以及“扩权强县”等工作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区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职能,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工程档案分级管理制度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指导、督促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审批、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督查工作。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档案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及地下管线综合普查等方面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二、明确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归档”原则,明确市、区两级的工程档案审批和监管范围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以下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1.建设地点在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及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由市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市委市政府指定由市住建局进行监管的建设工程;

4.2023年4月10日前市住建局窗口已受理进行档案验收的建设工程。

(二)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负责以下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1.由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每年向市住建局报送本辖区档案管理情况。市住建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档案验收的项目每年抽查一次。

2.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要及时对属地内建设工程违反《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每年向市住建局报送一次查处结果。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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