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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707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被省住建厅列为全省住建系统一项重点工作,省住建厅每年末要对市(州)住(城)建局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并要求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现就做好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全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等

  二、考核对象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

  三、考核内容

  包括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方面的工作。

  四、考核方式

  每年末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市住建局同步对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进行考核,按照“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确定考核等次,并进行通报。

  五、考核标准及要求

  1、新建建筑节能。新建房屋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各地每年新建不少于1个超低能耗建筑。

  2、绿色建筑发展。持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新开工规模以上(≥300㎡)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10万㎡以上居住小区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积极培育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各地每年不少于1个示范项目;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4、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均应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本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2025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普遍达到50%以上,以后年度持续提高。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临街建筑品质提升及老旧建筑改扩建和二次装修等,对既有建筑外墙、外窗或屋面等进行节能改造。本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鄂城区不小于6万平方米,华容区不小于2万平方米,梁子湖区不小于1万平方米,葛店经开区不小于2万平方米,临空经济区不小于1万平方米,以后年度持续增加。

  6、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全面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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