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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706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9日
发文单位: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9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务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监督投诉;

(五)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六)每年度的工作计划规划、财政资金预算和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决算;

(七)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市住建局政府门户网站和建立信息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栏主要公开固定、长期不变的内容,如单位基本情况、职能、机构设置等。

第九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我局获取本规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一)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二)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三)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归档的材料,依据档案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按规定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实施和管理;局办公室定期通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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