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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16-07-26

鄂建文〔2015〕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层层分解,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指导各地项目申报。
    (二)个人申请。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三)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审查公示。各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核准上报。县(市、区)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扶贫办主要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危房户,住建局主要对危房改造户的情况进行复核,经鉴定后确认危房等级,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县级核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报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六)向国家申报。省住建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抽查、复核后,汇总形成全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申报。
    (七)实施准备。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地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和乡镇建设管理员、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准备工作。
    (八)计划和资金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文件后,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省住建厅提供的相关分配因素,商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联合行文下达到市、县(市、区)。市辖区的计划和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局)转发。
    (九)组织实施。县(市、区)住建局收到计划和资金文件后,拟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各乡镇报送的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加强农村工匠培训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农户思想发动、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信息档案整理录入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验收公示。县(市、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组织人员入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是否完成、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
    (十一)资金拨付农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住建局提供的全县当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和公示情况,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十二)建档立卡。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抽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计划“预下达”制度。在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正式下达前,省住建厅预通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县(市、区)住建局根据预通知计划数,在年初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确定最终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县级扶贫办审核后报市、州住建委(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指标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对象资格;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变相使用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机构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服务。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自身无力建房,农民有意愿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必须由政府、施工单位、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明确补助的项目和金额,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拨付至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等最终用款单位。未经农户同意并签订统建协议的,不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不拨付补助资金。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待改造的危房存量任务,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县级工作专班不少于3人,乡镇不少于1人。地方财政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危房鉴定、信息录入、检查验收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设立工作专班及安排工作经费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4〕35号)精神,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开展,落实精准扶贫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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