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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19-12-17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1930号),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经征求意见后,现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91212

 

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预拌混凝土、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红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和公布等工作,指导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和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五条  从业主体在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下列良好行为之一的,纳入“红名单”:

(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优良的;

(二)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第六条  符合“红名单”条件的责任主体,应在表彰等文件公布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符合纳入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确定纳入“红名单”,同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信用鄂州平台。

第七条  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从“红名单”中撤除,同时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信用鄂州平台同步。

第八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九条  从业主体纳入“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表彰等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条  从业主体在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所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执法建议通知书,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相关责任的;

(四)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

(六)施工企业安全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十一)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二)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三)所参与的工程项目12个月内三次以上被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十五)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咨询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给委托人重大损失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责任主体,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填写《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 )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送达《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2)进行告知。当事方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可予以采纳。

(三)信息发布。信息采集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将《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附件3)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信用鄂州平台。

(四)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原信息釆集部门对其情况组织核查确认, 填写《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附件4),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或保留,同时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信用鄂州平台同步。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或禁止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是否被列入“黑名单”进行核查。

(二)市住建局及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或延续等事项时,对其审批申请材料进行从严审查。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启动复核机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通过初审。

(四)市住建局及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发现有新的违规违纪、质量和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市住建局及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在各类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般为1年;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审核确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及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认定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依规给予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1日。

 

附件:

1.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

2.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4.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附件1

 

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

管理信息采集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简要情况

 

 

处罚信息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执法单位

 

处罚文号

 

黑名单管理期限

        

“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发生事故时,简要情况应记录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执业(职业)资格类别

 

执业(职业)资格证号

 

简要情况

 

处罚信息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执法单位

 

处罚文号

 

黑名单管理期限

        

“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存在第十条第七款情形的,在法定期间内被采取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限制,不得从事相关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工作的个人,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明确相关法定期间的期限和起止时间。

附件2

 

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

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人员)

 

按照                            等法律法规和《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你因:

拟将纳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期限    年。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送达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人员)(签字):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给告知单位(人员)。

 

附件3

 

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

管理信息提交表

 

提交纳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别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提交纳入

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执业(职业)

资格类别

 

执业(职业)资格证号

 

其他信息

 

纳入黑名单

管理原因

 

提交单位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责任单位(人员),确认纳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        年。

 

 

(单位盖章)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意见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4

 

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

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提交移出/保留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别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提交移出/保留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执业(职业)资格类别

 

执业(职业)资格证号

 

纳入“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该单位(人员)于            日被纳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至             日期满。

单位(个人)整改情况

 

提交单位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责任单位(人员),确认纳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        年。

 

(单位盖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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