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维护购房群众合法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所有项目,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拟销售价格(实际成交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已备案价±10%(包括各种销售打折促销),均需到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备案。
二、对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合同网签和预售监管非重点资金审批拨付等业务。情节严重的,将该项目的下一个预售许可审批的工程形象进度调整为主体结构封顶。
特此通知。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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