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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开展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241 发文字号: 鄂州工改办〔2021〕5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鄂州发〔2021〕5号),全面深化提升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总结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51日起全市开展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列入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实施库且经各相关部门方案联审通过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包括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地产项目。

二、实施条件

1)土地权属明确;(2)建设项目已按建设条件完成相关评估评价;3)项目已立项;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5)企业信用良好。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先建后验”时,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综合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签约协议书;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4.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附件2);

7.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附件3)。

(二)部门审批。按照“同级事项同级牵头办理”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收到“先建后验”申报材料后,对于达到受理条件的,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通知单(附件4);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项目建设。建设单位收到施工通知单后,应尽快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主动将项目纳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工程质量、安全、扬尘、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边建边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并在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四)事中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全程跟踪服务与监管,督导核验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对是否按照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进行监管服务。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及时予以处置。

(五)竣工验收。对于履行承诺按期完成各项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申报联合验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运营。

四、职责分工

(一)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承诺,若因自身原因不能兑现承诺且违法开工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中止“先建后验”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分类处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不兑现承诺而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

(二)职能部门:住建部门“先建后验”审批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先建后验”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及时落实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管,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参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并把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和信用监管。

(三)园区机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要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设施配套完善,为工业项目实施“先建后验”创造必要条件。要强化项目服务专班责任,做好为企业代办各项审批服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各项承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行“先建后验”改革试点是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市场活力、助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并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同时要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调整优化工作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先建后验”审批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先建后验”审批试点工作,对工作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责任,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可予容错。

附件:1.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申请表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3.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4.工业投资项目施工通知单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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