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回复单位 |
回复意见 |
是否采纳 |
采纳情况或不采纳原因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住建部门为本市管廊规划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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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信、公安、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管理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衔接与协调,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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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城管委 |
建议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城管执法部门建议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统筹各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入廊建设时序,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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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公安局 |
建议在第三条第三款增加“交通管理”内容。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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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局反馈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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