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起草《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10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间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胡长能,联系电话:02760670778,邮箱:787675842@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
为促进我市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至少一个月以上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二、评价基本原则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红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表现突出或区排名前 3 %以内的(至少一家);
2.在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前5%以内(或项目物业服务投诉率位于区后 5 %(至少一家));
3.获评市级及以上“美好家园”小区的;
4.因物业服务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以及其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表现突出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黑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情况较差或排名后 5 %以内的(至少一家);
2.在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后3 %以内(或项目物业服务投诉率位于区前 3 %(至少一家);
3.因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被省、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5.因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群访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被解聘后拒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
7.因非法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以及在各职能部门巡查、抽查过程中被查处通报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价及发布
“红黑榜”评价按照属地评价、定期发布的原则开展,原则上每月评价发布一次。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制度,并对全市开展“红黑榜”评价发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物业项目所在区住(城)建局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具体执行,根据评价标准,结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日常管理信息,以及社会舆情信息、日常信访投诉、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联合惩戒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内容,形成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每月定期报送至市住建局审核后,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开。市住建局负责处理异议与复核评价结果。
四、结果运用
(一)列入“红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加减分,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结果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分或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前期物业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依法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推介为表彰激励、社会推介对象;对信用评分或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依法限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依法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二)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各级物业服务项目评优工作中优先考虑;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三)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信息通报属地街道社区和相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增加常态化检查频次。
五、有关要求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是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住(城)建局要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细化评定标准,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红黑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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