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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反馈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日期:2024-07-26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关于开展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草拟了《鄂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第五条第三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公积金中心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建议修改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联合公积金中心,指导商业银行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工作”。 

  二、建议修改使用规范简称“鄂州金融监管分局”。 

  三、建议将第二章第七条“公积金中心会同住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修改为“公积金中心会同住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四、建议将第七条整体改为:公积金中心建立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运营,在监管总账户下为各开发企业分设监管账户;公积金中心通过竞争性考核等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住房类贷款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选定的商业银行中选取一家支行开设专户存放预售资金。建立承办银行名录动态管理机制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五、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和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协助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到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对应的监管账户。 

  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建议将“主管部门”明确为“金融监管部门”。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和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七、第十六条“增加工程建设节点拨付比例”,建议如下: 

  1.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楼主体结构工程1/2不少于7层,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核定总额的45%;  

  2.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楼主体结构工程2/3,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核定总额的65%;  

  3.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核定总额的80%;  

  4.完成室内外装饰装修,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核定总额的90%;  

  5.完成规划验收核实证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核定总额的97%;  

  6.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八、第十六条“降低保底资金比例”,建议如下: 

  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高于监管额度内资金总额1%以上的,但确需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且无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在满足使用节点要求前提下,可申请支取1%以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 

  九、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购房人未通过监管账户指定交存方式交存购房款或各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修改为“购房人未通过监管账户指定交存方式交存购房款或各商业银行未按指定方式发放按揭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 

  十、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资金承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负责追回资金”修改为“资金承办银行应当负责追回资金”。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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