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升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鄂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9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间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周玉龙,联系电话:0711-3861603,邮箱:23663749@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鄂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鄂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升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鄂州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本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一般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榜”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信用评价考核中取得加分10分以上的守信记录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榜”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严重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或在信用评价考核中被扣分10分以上的失信名单。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更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鄂州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榜”的公示发布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红黑榜”公布工作。
第七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
(一)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备案、变更、注销;
(二)经纪机构是否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三)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四)经纪人员是否依法提供经纪服务;
(五)经纪人员的经纪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纪事项的。
第八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诚信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主管部门公布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五)舆论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同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加分(含累计)10分以上可计入“红榜”;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的加分20分;
2.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加分15分;
3.获得省住建厅、鄂州市党委政府,国家级行业协会通报表彰的加分10分;
4.获得市住更局、各区(开发区)党委政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通报表彰奖励的加分10分;
5.获得各区住建局通报表彰的加分5分;
6.纳税信用良好的加5分;
7.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加5分;
8.从业人员取得全国经纪人资格证5名以上的加5分;
9.从业人员取得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5名以上加3分;
10.从业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证5名以上的加2分;
11.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参与鄂州市境内社会公益捐赠、慈善救助捐赠或者其他形式公益活动的加5分;
12.积极参与、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同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扣分(含累计)10分以上可计入“黑榜”;
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访投诉回复,或回复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扣5分;
2.发生投诉后,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扣5分;
3.对不良行为,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扣5分;
4.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扣10分;
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的扣5分;
6.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当公示的内容扣5分;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扣5分;
8.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扣5分;
9.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扣10分;
10.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的扣10分;
11.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扣10分;
1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保存期少于5年的扣10分;
1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协理签名的扣10分;
1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扣10分;
15.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扣10分;
1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扣10分;
17.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扣10分;
18.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扣15分;
19.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扣20分;
2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扣20分;
21.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扣20分;
22.受到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或其他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扣5分;
23.受到市住更局和其它部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扣10分;
24.受到省住建厅和其它部门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扣15分;
25.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扣20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同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加分(含累计10分)以上可计入“红榜”;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奖励的加30分;
2.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奖励的加25分;
3.获得住建厅、鄂州市党委政府,国家级行业协会通报表彰奖励的纳加20分;
4.获得市住更局、各区(开发区)党委政府,省级行业协会通报表彰的加15分;
5.获得各区(开发区)住建局通报表彰奖励的加10分;
6.取得全国经纪人资格证的加5分;
7.取得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加3分;
8.取得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证的加2分;
9.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参与鄂州市内社会公益捐赠、慈善救助捐赠或者其他形式公益活动的加5分;
10.积极参与、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分;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同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扣分(含累计)10分以上可计入“黑榜”;
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访投诉回复,或回复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扣5分;
2.发生投诉后,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扣5分;
3.对不良行为,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扣5分;
4.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扣10分;
5.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扣10分;
6.房地产经纪人员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履行告知义务扣5分;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扣5分;
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扣10分;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扣10分;
10.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扣10分;
11.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10分;
12.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扣15分;
13.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扣20分;
14.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扣20分;
1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和20分;
1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扣20分;
17.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补贴、骗提或骗取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的扣20分;
18.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20分;
第十三条 加分扣分计分规则: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类别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布“红黑榜”5个工作日前,应将拟公布的信息报送市住更局审核。
市住更局认为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公布的信息在鄂州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市住更局可以直接公布“红黑榜”;对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暂缓公布。
第十五条 记入“红黑榜”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经市住更局审核后,及时将需要公布的“红黑榜”按规定录入省“信用住建”信息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市住更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公布红黑名单的内容应当载明经纪机构名称或经纪人员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守信失信主要事实等,并载明公布单位名称等。
第十七条 公布“红黑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十八条 公布“黑榜”前,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拟公布的载体、期限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告知书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可向拟公布“黑榜”的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公布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期间,暂不对外公布该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黑榜”信息。异议成立的,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不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红黑榜”按年度公布。“红榜”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6个月,“红榜”主体在公布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黑榜”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可以取消该主体的“红榜”公示。黑名单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1年,“黑榜”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可进行信用修复,减少该主体“黑榜”的公示期,最低为6个月;公布期限届满前,“黑榜”主体未有效整改的,继续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住更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红榜”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市住更局或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地产经纪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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