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171447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04月18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4月18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建设规[200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及监督,应用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效益的发挥,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开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2)工程计划工期在3年以内;
(3)工程资金计划落实;
(4)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或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
第五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每年5月至6月为示范工程申报时间。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初审后申报,省直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直接申报。外省驻鄂企业经外省驻鄂建管办初审后申报,无驻鄂建管办的由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
申报示范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一);
(2)示范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
第七条 经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列为示范工程并由省建设厅发文公布。同时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有关方面协商后,省建设厅可以作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二),按隶属关系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其初审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示范工程申请书》及批准文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和专利;
(8)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评审资料应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出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经济效益有定量分析,计算数据可靠。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需专家组进行评审,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项工程的专家组成员。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组建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的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省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先进水平;对新技术应用水平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评为全国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省建设厅核准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审应优先从“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建设厅取消其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至2014年3月1日止)。原《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鄂建文[200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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