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171465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04月17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1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4月17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关于印发《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新区管委会,各监理企业:
现将《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城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市建筑行业劳动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安全站)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第七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三)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四)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五)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六)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七)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八)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九)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十)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一)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十二)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三)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五)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第八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当监理项目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时,监理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后可更换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行为管理实行项目总监12分制管理办法。定期对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12分制考核标准》附后)
第十二条 市建管站(安全站)、市质监站负责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违章扣分与现场整改违章行为应同步进行,执行人员在发出扣分表格时,应同时将整改通知书发给项目总监。
被扣分人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委提出书面申诉;市住建委接到申诉后,应开展调查取证,据实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反馈给被扣分人。
第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或自履行项目监理合同之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总监扣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扣分周期结束后,分值重新为零。
第十五条 一个扣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由市住建委书面通知该项目总监暂停工作岗位6个月,参加强化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六条 一个扣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由市住建委书面通知该项目总监暂停工作岗位,项目总监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网上曝光警示;外地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情况,由市住建委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2分制考核标准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每项扣0.5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1)项目总监与本监理企业未订立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
(2)现场监理部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和数量的监理人员。
(3)未重新备案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随意更换或撤出监理人员。
(4)不参加业主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未及时签认会议纪要。
(5)未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无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6)未取得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违反监理规范规定,同时担任多项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7)正常情况下,不及时签发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或不符合开工条件,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而同意开工。
(8)未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每月不低于一次),不及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9)项目监理部人员未按旁站方案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的,监理日记、旁站监理记录和相关的监理记录不清楚,内容不真实。
(10)项目监理部人员未对承包单位报送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和报审表进行检查和审核。
(11)项目监理部人员未按标准规范规定对现场制作的试块、试材、结构实物力学功能性试验、环境检测等采用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无见证记录或见证记录不完整。
(12)项目监理部人员未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不及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13)项目监理部人员不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留置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实体抽测未进行见证的。
(14)未对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施工工艺、证明材料进行审定和签认。
(15)项目监理部人员未挂牌上岗或涂改上岗牌。
(16)未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17)未对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审查的。
(18)未对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进行审查。
(19)未对施工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0)不按规定对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督促。
上述监理问题,在整改期限内未督促或督促不力的加倍扣分。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每项扣1分。
(1)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但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2)个人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项目总监转借、出卖、涂改监理岗位证书。
(4)不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5)未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专项方案、报审表,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6)未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末审核承包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有关检测机构的资格。
(7)项目总监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
(8)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格结果验收。
(9)对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按合格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
(10)对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11)项目总监未签字、未加盖执业印章或代签的,安排无相应资格人员在有关技术资料上签字。
(12)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工程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不予制止的;或制止无效时未及时向监督或有关部门报告。
(13)发现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不予制止的;或制止无效时未及时向监督或有关部门报告。
(14)未对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备的安全许可进行验收的。
(15)未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6)未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的。
(1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18)对施工单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19)监理资料混乱不符合监理规范的,有弄虚作假行为。
3、在市住建委组织的检查中属监理责任的并对监理进行通报批评的,扣2分;在省建设厅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扣4分;在建设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扣6分。
4、发生一般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属监理责任的)扣6分,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属监理责任的)扣12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说明: 根据扣分标准第1、2项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对主要违章行为进行拍照,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取证,并将市住建委统一制作的扣分表格(附件2)发给被扣分人。
扣分表格一式两份,应由执行人和被扣分人签名,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存档,一份交被扣分人。
若被扣分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签名,应告知其所在单位派人代签。
附件2
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扣分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形象部位:
监理企业:
项目总监: 岗位证书
根据《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你存在以下违章行为:
序号 违章行为 扣分值
1、
2、
3、
4、
如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委提出书面申诉。
年 月 日
附件3
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暂停岗位工作通知书
NO:
:
你单位 项目总监
因违章扣分值已满 分,根据《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决定从本通知签发之日起,暂停其项目总监岗位工作 个月,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强化培训。在参加学习期间,请你单位另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临时接替其工作。
该项目总监在参加强化培训后,我们将另发通知恢复其项目总监岗位工作。
年 月 日
附件4
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恢复岗位工作通知书
NO:
:
你单位总监 因违章扣分被暂停其项目总监岗位工作(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暂停岗位工作通知书 号),经市住建委强化培训,从即日起恢复其项目总监岗位工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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