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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19-12-17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19〕30号),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经征求意见后,现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91212

 

 

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的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的各方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和评价计分方法

 

第六条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111日至次年1031日。

第七条按照企业信用汇总得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的列为A级;

(二)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90分以下的列为B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80分以下的列为C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D级。

在年度评价周期内,评价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鄂州”查询,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在年度评价周期内,评价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鄂州”查询,企业有“建设行政处罚”记录的,且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第八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9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按照(资质)类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中的企业设置基础分、专项分和总分。其中,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

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报送至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报送,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行为发生地在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表彰的,由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住建局在7个工作日内存档,行为发生地在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的由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建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存档。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不良行为发生确认的时间。

在发现该行为后进行记分,由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并上报局党组领导决定是否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鄂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1)。

第十条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0分的,降为6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给予1年内免于市场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级对象实施一般性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不予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中评优。

(四)对D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省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D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第十三条国务院、湖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评价主体根据国家、省制定的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据企业违法失信事实,认定黑名单。

第十五条评价主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黑名单认定程序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认定。对拟认定黑名单的企业,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主体,需公示的,通过“信用湖北”、“信用鄂州”、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认定其为黑名单。有异议的,评价主体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所参与的工程项目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执法建议通知书,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相关责任的;

(四)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

(六)施工企业安全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十一)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二)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三)所参与的工程项目12个月内三次以上被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十五)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咨询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给委托人重大损失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或所在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六章 公示与查询

 

第十八条评价主体将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定期在“信用鄂州”、“鄂州日报”等媒体上发布。

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平台同时公示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不良行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典型案例等。

第十九条评价对象可以通过“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信用评价专栏或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查询以下信息:

(一)评价汇总计分情况;

(二)评价主体对其评价计分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对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对象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月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鄂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鄂州住建通知【    】(  )号

 

你单位(个人)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鄂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本人)扣减诚信分分。

若对扣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鄂州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诉。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签收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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