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19〕30号),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经征求各单位意见,现将《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鄂州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9年 10月25日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责任分解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 审批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办〔2019〕5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9〕3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个审批阶段或关联审批行为,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或区(开发区)级部门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分为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和其他并联审批环节。每个并联审批阶段(环节)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 “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公路交通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制定相关并联审批制度。未纳入并联审批主流程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类别划分为五类,包含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并联审批阶段。
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改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人防部门、城管部门、水利、供电、燃气、通信等为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服务。
(三)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防部门、城管等部门为责任单位。
其他并联审批环节:其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可以视情况并联审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赋码。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综合窗口和审批部门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先核验项目代码,对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告知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进行项目注册,取得项目代码。
(二)网上申报。申请人应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无需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由审批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通过审批系统反馈给申请人。
(三)窗口受理。对受理时同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推送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将受理意见打印给申请人。
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的,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有上下级管辖关系的,由对应的审批部门负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层级的审批部门;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无上下级管辖关系,由综合窗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流转给相应层级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通过相应层级的综合窗口转给相应审批部门。
(四)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电子证照推送审批系统及我市电子证照库,纸质证照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六条 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XX 阶段审批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政务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第七条 并联审批阶段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单位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单位及审批责任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条 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登记和申报材料、受理意见及批文证照的统一送达。
(二)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审批系统功能。
(三)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可采取出具督办意见书、通报、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问责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 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审批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鄂州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9〕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 根据市区分工,市住建主管部门是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排水设施等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区(开发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
第六条 市、区(开发区)水利、经信、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阶段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 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下称“综合窗口”),并向社会公告。综合窗口主要负责收件、发件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综合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第十条 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表1)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综合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5)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2)反馈给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4)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综合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齐全。
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综合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收到联合验收告知函后,各职能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综合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6)。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综合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综合窗口申请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综合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综合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7)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三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七)联合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综合窗口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根据有关政策发布、联合验收执行情况等工作实际,对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月5日印发的《鄂州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附表1-7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一、由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竣工报告(原件1份,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验收需要)。
(二)专项材料
1.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
2.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实)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
(1)经图审机构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①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Word文档存光盘;②纸质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和建施(平面、立面、剖面);③电子版消防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建施(平面、立面、剖面)、水施、电施、暖通,应为DWF格式,存光盘;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原件1份);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文件(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8)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复印件1份)。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原件1份);
(2)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1份);
(3)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原件1份);
(4)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1份);
(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1份);
(7)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原件1份);
(8)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1份)。
5.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绿地测量成果图及DWG格式;
(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
(2)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原件)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
7.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申请材料
(1)验收监督通知单(原件1份)。
以下申请材料由验收部门现场核查,申请单位不用提交窗口: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委托监理的项目);
(5)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住宅工程类别项目需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二、由职能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或职能部门核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二)总平面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三)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核位红线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及附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六)园林验收意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七)人防历次审批意见(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八)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九)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十一)企业法人工商执照;
(十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附表1
联合验收申请表
项目代码: 申请编号:
建设单位︵ 个人 ︶ |
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名章)
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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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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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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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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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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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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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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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省 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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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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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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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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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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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园林和林业)部门 |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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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部门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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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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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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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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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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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位置:(建筑工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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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止点:(线性工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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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社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工程 |
项目申报 情况 |
是否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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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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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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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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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颁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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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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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
审批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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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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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栋数及层次 |
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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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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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使用性质 |
审批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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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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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红线定位与验线 |
放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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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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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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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预留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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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预留公共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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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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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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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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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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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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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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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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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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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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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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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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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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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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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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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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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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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多家施工单位,请在此格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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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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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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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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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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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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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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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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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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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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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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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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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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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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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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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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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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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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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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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竣工验收情况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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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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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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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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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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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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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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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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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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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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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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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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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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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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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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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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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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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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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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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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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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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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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如涉及消防验收,消防施工单位也应在此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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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单体建筑概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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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体建筑名称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层数 |
建筑高度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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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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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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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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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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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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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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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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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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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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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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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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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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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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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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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 |
送达地址: 省 市 区(县)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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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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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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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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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本表仅作为申请办理联合验收的凭证,它用无效。 |
填表说明:项目代码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编号
由联合验收窗口填写。采取窗口申请时,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交联合验收窗口,联合
验收窗口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交申请人作为回执。
附表2
联合验收告知函
(一式两联,综合窗口和职能部门各存一联)
项目代码:
局(委) :
(单位)已采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方式申请项目(验收联系人姓名、电话:)联合验收。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在3个工作日内,到综合窗口领取验收申请材料,完成预审工作,并将预审意见提交综合窗口。预审意见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你单位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连同预审意见一并提交给综合窗口。对在限期内未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的,综合窗口可视同你部门预审意见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并启动后续工作流程。
□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附件:申请材料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签收人(职能部门): 日期:联系电话:
附表3
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
(一式两联,职能部门和综合窗口各存一联)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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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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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联系人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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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事项 |
□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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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 |
□材料齐全 □材料不齐全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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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栏 |
签收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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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一式三联,职能部门、综合窗口和申请单位各存一联)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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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联系人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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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整改)告知类别 |
□申请材料预审补正材料告知 □验收或验收监督补正材料(整改)告知 □其他补正材料(整改)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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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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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整改)事项及要求 |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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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栏 |
综合窗口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表5
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
(一式两联,综合窗口、申请单位各存一联)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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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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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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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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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决定 |
□予以受理。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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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栏 |
申请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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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单位签收人必须为法人委托代表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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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联合验收意见单
(一式两联,职能部门和综合窗口各存一联)
综合窗口: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单位)采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方式申请项目(项目编码:)下列审批或验收监督事项:
□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R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我单位意见为:
□通过
□未通过
附件:《xxxxx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等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
签收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对于验收通过(或验收合格)的,应附《xxxxx验收合格意见书》和《xxx验收合格证明》等;对于验收未通过(或验收不合格)应附《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附表7
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
(一式两联,综合窗口和申请单位各存一联)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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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或验收监督事项情况 |
(单位)采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方式申请 项目下列审批或验收监督事项: □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联合验收合格或验收监督文书附后。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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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在 综合窗口直接领取 |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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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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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凭证粘贴或打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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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栏 |
法人委托签收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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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签收人必须为法人委托代表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 2.附件为职能部门作出的《xxxxx验收合格意见书》或《xxx验收合格证明》等; 3.本联合验收意见单只证明工程项目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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