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0年7月6日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行为,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号)、《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工程。
第三条 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一窗受理、集成通办”的改革要求,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均进驻市、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办理依据、申报材料、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统一对外提供受理、咨询、送达等服务。
第五条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简化材料,可以通过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申请材料,不得要求客户重复提交。
第六条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工作人员进驻市、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遵守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公布的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收费标准等办理相关服务事项。
第七条 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主动对接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并提供办理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信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能准确推送至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第八条 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获得工程建设信息后,应当制定相应的接入方案。主动对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服务,告知具体的办理流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
第九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报装条件由报装实施单位明确。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评价标准,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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