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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日期:2024-08-22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22日

 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缩短安置过渡期限,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鄂政发〔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补偿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房票安置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价款、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将房票票面金额70%以上(含70%)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票奖励资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各区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资金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八条  被征收人限本人)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九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第十条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视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70%。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款项完成后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自愿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现房或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由各区人民政府汇总提供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审核后公布。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房票。

(三)被征收人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结算。

第十四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时,需提交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每月结算一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将房票使用金额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的信息采集、房票的核发与使用、房源的归集与更新、房票使用金额的结算与兑付纳入房票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第十  对房票安置中弄虚作假、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实信息、借机涨价、捂盘惜售、拒收房票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确保房票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8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2023616日施行的《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鄂州建设文202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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