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鄂州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发〔2022〕19号)、《鄂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22〕19号)、《鄂州市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鄂州政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房源情况,现将全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此次配租7个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项目,房源共计901套。其中:小套型493套,中套型140套,大套型268套。房源详细情况见附件。后期将根据房源筹集情况陆续发布公告。
二、申请审核
(一)申请对象:按照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优先、申报公租房保障优先的原则,包括教师(含乡村教师)、医护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快递小哥、社区工作人员,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住房保障、供水、供电、供气、辅警等从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辖区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鄂州市住建局办事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将申请资料上传申报系统;申请人也可携带申请资料到项目运营单位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1.《鄂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
5.单位工作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核:申请人完成申请后,产权(运营)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承租资格。
三、配租方式
(一)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依据公示的最终选房顺序开展现场选房工作,一户家庭仅可对一个项目房源进行申请,不能重复申请。
(二)选房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与项目运营单位签订保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未完成装修房源,入住时间以运营单位实际通知时间为准,租金自交房之日起计收。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待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实时公布。
四、相关政策
(一)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将保租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不低于50%)或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计入购房款(购买后的租金不再计入购房款)。
(二)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先租后售房源销售价格,原则上在签定租赁合同时确定房屋租赁满5年时的销售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收购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收购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成本等因素,按保本原则确定租赁满5年时的销售价格;也可约定租赁满5年后出售时按该出售时点市场评估价的9折作为销售价格。
(三)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先租后售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组织进行室内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也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先租后购人自行装修。
五、其他事项
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解释及资格抽查监督工作,产权(运营)单位负责资格审核、选房及入住工作。详细政策规定可在市住建局官网查阅《鄂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22〕19号)、《鄂州市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鄂州政办发〔2022〕36号)。
政策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027-60670782
鄂城区住建局:0711-5910703
华容区住建局:027-60885001
葛店经开区住建局:027-53080156
临空经济区城建局:027-60670031
运营单位咨询电话:
鄂州市城控资产运营有限公司:027-53018897
鄂州市鄂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0711-3280078
鄂州市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0711-3590078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027-53080156
鄂州临空集团有限公司:027-60670173
特此公告。
附件:
1.鄂州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房源情况表
2.鄂州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楼盘表
3.鄂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鄂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附件1:
鄂州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房源情况表
序号 |
区(开发区、经济区)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产权运营 单位 |
房源类型 |
租金标准(元/月·㎡) |
房源数量(套) |
计划投入使用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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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套型(70㎡及以下) |
中套型(70- 100㎡) |
大套型(100- 140㎡)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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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城区 |
毛窝沈小区 |
凤凰街办马鞍山路宏维新天地旁 |
鄂州市城控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只租不售 |
市场租金的70% |
99 |
|
|
99 |
2023年2月28日 |
|
2 |
鄂城区 |
西城景苑 |
樊口街办樊川大道中段西山公安分局西侧 |
鄂州市鄂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先租后售 |
市场租金的70% |
|
|
48 |
48 |
2023年3月31日 |
|
3 |
鄂城区 |
红枫佳园 |
樊口街办樊川大道与旭光大道交汇处 |
鄂州市鄂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先租后售 |
市场租金的70% |
|
|
54 |
54 |
2023年6月30日 |
|
4 |
华容区 |
鄂州恒大金碧天下 |
红莲湖新区红莲湖东岸 |
鄂州市华容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先租后售 |
市场租金的70% |
|
17 |
33 |
50 |
2022年12月31日 |
|
5 |
葛店 经开区 |
中建·壹品澜悦 |
葛店经开区高新大道以南 |
葛店开发区科技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先租后售 |
市场租金的70% |
54 |
56 |
|
110 |
2023年3月31日 |
|
6 |
葛店 经开区 |
中海·锦城国际 |
葛店经开区高新二路以南 |
葛店开发区科技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先租后售 |
市场租金的70% |
340 |
|
|
340 |
2023年3月31日 |
|
7 |
临空 经济区 |
中核城·城市之光 |
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以南、燕沙路以西 |
鄂州临空集团有限 公司 |
先租后售 |
市场租金的70% |
|
67 |
133 |
200 |
2023年3月31日 |
|
合 计 |
|
|
|
493 |
140 |
268 |
901 |
|
|
备注:以上计划投入使用时间仅供参考,最终入住时间以产权单位通知为准。
鄂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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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照片 黏贴处(小二寸免冠照)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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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出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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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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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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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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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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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状况 |
□无房,租住或借住其他住房 □有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5㎡ □三世同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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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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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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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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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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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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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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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源 |
项目名称 |
|
户型面积 |
平方米, 室 厅 卫 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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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兹遵照有关规定: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就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承诺如下: 1.本表中所填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所有情况真实、完整无遗漏,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本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一个月之内主动向运营单位报告并退出住房保障。 3.如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家庭住房等情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由运营单位按规定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房屋、收回违规所得,5年内不再纳入住房保障,同时计入不良信息记录,向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 4.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自愿委托运营单位对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申请人本人(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注:如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同时签字盖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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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盖章) |
填 表 说 明
一、此表由申请人填写,需做到书写工整,内容完整。
二、此表中所指的共同申请人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人所属群体为以下(请在□内划√):
□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 □农民工
□优抚对象 □残疾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见义勇为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
□建档立卡贫困户 □劳模
□环卫行业职工 □公交行业职工
□教育行业职工 □卫生行业职工
□机关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人员 □企业员工
□多孩家庭 □三世同堂家庭
□其他人员
四、离婚家庭如需填写子女为共同申请人需以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中子女的抚养权决定为准,未获得抚养权的不能将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
五、请如实填写表格,对不如实填报影响住房保障审核相关情况的,将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格,2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此表的,经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同意,可由他人代替填写,但是需注明代替填表人的身份证号,以备审查。
七、运营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应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坚决杜绝他人代办住房保障的违规行为。
八、审核人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由审核人完整填写审核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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