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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第三次会议第20230048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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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什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程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委员提出要提高我市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程度,并给出了提高我市货币化补偿标准、建立房票安置制度、出台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等三条建议,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对此表示肯定。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高速推进,征收拆迁成为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的必要环节,凸显为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环。而补偿安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的关心,成为当前社会矛盾交织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传统的拆迁安置产权调换模式是“先拆迁再安置”,一方面,安置房建设慢、过渡周期长、后期管理成本高,导致被征收人因无法及时安置而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从2022年6月起,我市出台《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州市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等利好新政,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初步遏制了持续下滑趋势。

  委员提案“关于提高我市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程度的建议”,适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现状,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将房屋征收补偿推向市场化安置,既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改善居住环境,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委员提案,我局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1.2020年10月19日重新出台《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办法第十八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性事业用房,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2.2022年6月16日正式实施《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将房票票面金额70%以上(含70%)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同时,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给被征收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免征契税。目前,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已成功调试运行,各区(经开区、临空区)也相应制定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并选定推行房票安置项目试点。

  感谢委员对我市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委员今后多关注我市征收安置工作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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