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 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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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省级 |
市市级 |
县县级 |
乡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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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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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燃气经营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所取得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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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住建局 |
燃气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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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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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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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重新核定、首次申请、延续、升级、增项等事项全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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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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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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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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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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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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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全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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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市住建局 |
勘察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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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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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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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全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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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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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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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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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及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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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表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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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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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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