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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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对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违反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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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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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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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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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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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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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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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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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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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和出租建筑机械设备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提供工程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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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和出租建筑机械设备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出租不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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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和出租建筑机械设备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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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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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条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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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条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施工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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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条件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施工现场有关工艺、设施、设备、器具、材料的配备和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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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挪用安全措施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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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及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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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及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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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及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对限期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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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及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对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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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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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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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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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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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低资质条件、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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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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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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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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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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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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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转包、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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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与有隶属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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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送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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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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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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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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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按计价依据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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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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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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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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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无资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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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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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揽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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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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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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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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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变更注册而继续工程造价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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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及造价市场行为的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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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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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作业及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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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而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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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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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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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或转让工程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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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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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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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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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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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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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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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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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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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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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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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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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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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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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企业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被监理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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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企业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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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向监理企业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要求执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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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未取得、未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变更而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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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未取得、未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变更而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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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未取得、未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变更而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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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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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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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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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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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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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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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借或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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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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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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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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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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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多个单位从事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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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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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或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对工程勘察企业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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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或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对工程勘察企业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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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机构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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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人员、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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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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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勘察企业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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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筑师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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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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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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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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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建筑新技术、新材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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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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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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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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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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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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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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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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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建筑节能标准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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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明示商品房节能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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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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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房屋建筑禁用部位墙体使用粘土实心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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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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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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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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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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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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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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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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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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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或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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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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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履行重要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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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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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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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不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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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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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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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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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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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注销手续的、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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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请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请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请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请延续、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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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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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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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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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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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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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准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建设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号等简单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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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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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股东、经营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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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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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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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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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名称变更、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增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续办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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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经营、改动许可(燃气工程报建审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供气场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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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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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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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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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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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1.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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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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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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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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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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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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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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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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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1.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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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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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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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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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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