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建函〔2021〕18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做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标字〔2021〕16号)文件精神,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暨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第50号修正)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第50号修正)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存档资料,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三)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四)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五)项目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四、检查结论
受检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五、检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企业自查自纠、市住建局集中抽查、迎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5日—7月15日)
各咨询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4),并于7月15日前连同2020年度已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业务台账一并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907办公室)。
(二)市住建局集中抽查阶段(7月20日—9月10日)
市住建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规定的抽查比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进行抽查,具体的检查日程安排另行通知。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三)迎接省厅抽查(9月15日-10月3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9-10月对全省各地按照“双随机”检查方式组织抽查,各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省厅抽查的迎检准备工作(具体企业和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要及时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各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要积极配合市造价管理站组织的抽查,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5),保障抽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参加专项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专家,将从执法人员库、检查专家库中抽取,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
(三)市造价管理站要组织参检人员和检查专家集中学习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准确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客观公正确定检查结论。
(四)做好迎检和检查情况上报工作。检查结束后,市造价管理站要向市住建局提交专项检查情况专题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联系人:杨永涛;联系电话:0711-3899090。
附件:1.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填报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登记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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