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35 | 发文字号: | 鄂州建设文〔2024〕15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15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就地城镇化和城市与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推进我市就地城镇化和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已批未建的不再建设,采取货币化、房票、团购商品住房等方式安置。各区可根据团购商品住房情况,对房票奖励额度进行适当上浮。
二、优化房地产项目布局。全市新增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项目选址优先向“双集中”区域(武汉新城葛华片区、红莲湖片区、梧桐湖片区,中心城区洋澜湖组团、燕矶组团,下同)布局。已出让的商业或住宅用地,与武汉新城规划不一致的,可申请变更用途,积极推动土地高效利用。
三、积极推行团购商品房安置。整合全市安置房需求,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定向回购新建商品房等方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滚动发展。对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配建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市级收益部分可返还各地,用于支持回购安置房。鼓励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通过团购商品房解决员工宿舍、倒班房等职工住房问题。
四、试点不完全产权安置房办证。推动已建成和在建的政府集中建设的不完全产权安置房办证,在群众自愿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本市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且拆除宅基地及相关建(构)筑物后,在“双集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购房补贴,退出的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用于复耕复垦。支持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新青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交6个月的金额后,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探索建设人才小区。在“双集中”区域,鼓励各地通过补贴降低商品房成本,建设人才小区。面向新就业大学生、中高级职称人员等在武汉新城鄂州片区和临空经济区就业的外地人群,吸引高素质人才在鄂州就业创业。
七、推行商品房“以旧换新”。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开展“以旧换新”业务,通过集中帮卖和定向收购等方式,帮助市民卖出二手房,市民在卖出二手房后半年内购买商品房的,新旧房交易同时成交,二手房卖房款全额用于新房首付,帮助市民释放改善性需求。
八、推动地下停车场办证。出台我市房地产项目地下停车场办证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建成未出售的地下车位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九、支持“新鄂州人”购房。对非鄂州户籍且在鄂州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2024年12月31日前,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和相关市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鄂州市政府国资委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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