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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3906 发文字号: 鄂州建设文〔2022〕52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扩权强县”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管理,强化区级审核管理职能,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和《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2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开展辖区内公租房申请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执行有关公租房审核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程序标准等。明确主城区凤凰、古楼、西山、樊口4个街道办事处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由鄂城区住建局负责。

  二、加大保障力度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重点产业人员等)等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等特殊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三、完善一次性告知和公示机制

  申请家庭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向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年度房源信息、补贴计划、初审复审情况、实物配租分配及补贴发放结果等,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区政府或住建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完善全国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和运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全国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将房源、保障对象、配给信息补充完整,提高数据质量。公租房申请、配租、租赁补贴、租金及后期管理的等新发生业务能通过系统办理的,原则上通过系统办理,充分利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审核功能,缩短受理审核时限。同时各区做好纸质资料归档。

  五、加强保障对象动态核查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要按户建立公租房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管理档案,充分利用部门间的数据共享,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核查公租房保障和租赁补贴家庭的住房、车辆等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日常巡查、抽查检查、主动申报和群众举报等情况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六、加强运营管理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公租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对辖区内公租房巡查全覆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加强档案管理

  公租房保障档案是记录保障家庭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重要资料。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和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对公租房申请、保障、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公租房档案应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永久性保存。

  八、加强监督管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各级审核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或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九、加强业务培训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和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对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省和市公租房保障政策,提升能力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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