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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842 发文字号: 鄂州住文〔2024〕53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发文单位: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过渡周期,减少安置矛盾,提高城市建设品质,根据《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就地城镇化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通知如下:

1.调整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不再采用新建不完全产权方式安置,推行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对尚未安置的,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更换安置协议。

2.明确被征收房屋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安置采取房屋价值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各地还建房成本价核算,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偿。还建房成本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算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3.积极推行房票安置。制定完善《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被征收人持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票面额按房屋补偿标准上浮10%计算,房票面额使用部分免征契税。鼓励各地积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通过团购商品房或定向开发的方式确定集中安置点。在集中安置点团购安置房的,各地可与开发企业集中议价,争取更大优惠。

4.明确房票资金来源。房票安置及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项目征收成本,集中在房票资金专户存放。房票上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房票接受地和市级财政按原标准分级负担结算。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超过70%的,或一年内未购房的,剩余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提取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5.鼓励团购商品房安置。支持各地将征收安置方式转变与商品房去库存相结合,以房票安置为主模式作为“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的主要路径,实现商品房去库存与土地出让有效联动。

6.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房屋征拆与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拆工作程序、要件审批、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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