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公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16194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3年06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并结合鄂州实际,市物价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商品房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所有的商品房销售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价检分局监制的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所有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律实行一套一标,并报市物价局价检分局存档(联系电话3863022)。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整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三、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七、详细请登录:

鄂州政府门户网

www.ezhou.gov.cn

鄂州价格信息网:www.ezwj.gov.cn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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