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4-216200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4年01月16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年01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4年01月16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各区房产管理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公告,公告应在《鄂州日报》刊登或在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2、因遗失、灭失等原因,补发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3、已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就未售部分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房,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5、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公告的情形。
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遗失补发登记的公告应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在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向市房产局信息中心申请,由市房产局信息中心发布。
特此通知。
附:鄂州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古城路市房产大厦二楼
电话:0711-3861630
联系人:余勇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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