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4-216201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4年05月04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年05月0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4年05月04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应参加本次资质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质条件。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的规定执行。
2、经营行为。检查并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拖延交房时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预付性质费用变相预售的;
(3)已取得预售许可,但在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
(4)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的;
(5)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虚假旺销的;
(6)商品房销售存在虚假广告现象,以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的;
(7)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拆迁安置任务,拆迁安置不到位的;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9)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0)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
(11)商品房交付后,三月内未向办证机关提供办证资料,影响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12)拒不承担报修和维修责任的;
(13)发生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1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5)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6)存在不良市场行为,又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企业按上述要求先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逐项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三、书面材料要求
(一)报送方式和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资质监督检查材料,采取书面报送的方式。
所有参加监督检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备检资料,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交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上年度工作报告。
5、竣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须提供开发企业是否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证明,加盖双方公章)、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6、在建项目,报告项目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实际进度情况,并按照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和单位公章);
(二)装订要求
1、监督检查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监督检查资料封面标明:2013年度资质年检申报资料、企业资质等级(标明在右上角)、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报时间,用A4纸张按上述第四条“监督检查申报资料”顺序装订(装订方式为胶装)。
3、资料封面颜色:二级资质红色;三级资质蓝色;四级资质绿色;暂定资质黄色。
四、时间安排
5月10日至6月20日,企业自查并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
6月21日至7月20日我局实施检查、核查,网上公示。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通过检查,严格市场准入,认真整顿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80号文)要求,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力度,认真查处是否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整改,如实记录并上报企业不良行为和相应处理、处罚情况。对有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要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暂缓通过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监督检查为不合格。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资质监督检查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监督检查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须重新申请暂定资质。
3、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下列情况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注册资本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连续两年没有开发业绩的;暂定资质企业申报开发项目已完成,无新项目的;自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六、网上公示
资质监督检查结果将统一在《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7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8号 邮政编码:436099 主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承办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信息中心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70789 传真:027-60670755 邮箱:ezszjj123@163.com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