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6-215351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04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0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6年05月04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6〕13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审批程序,重大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复审,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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