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6-215381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6年12月01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6年12月01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许,江西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工地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4人死亡。为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办和省政府、省住建厅要求,即日起,立即在全市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使用燃气作燃料的餐饮场所。
(二)检查重点
高中压燃气管道、储气库(罐)、高中压调压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液化气供应站点、老旧储气钢瓶;餐饮场所燃气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
二、检查要求
(一)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针对本地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类型,制定本地区详细的检查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务必消除安全隐患、务必遏制事故的发生、务必确保本地区岁末年初的安全稳定。
(二)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要组织专班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于不执行整改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本企业和下属供应站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对本次燃气行业安全检查排查情况于2016年12月7日前书面报市建委公用科。
特此通知。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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