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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1539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建办发〔2017〕5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监管,做好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作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14〕122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

1、实行属地管理。鄂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开发区、新区)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管管理工作。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实施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站负责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2、强化监管责任。墙革节能机构负责施工许可前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过程中监督新型墙材应用验收,监督检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是否按设计图纸实施,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节能保温材料、产品进入现场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验收,对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资料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巡查、检查;依法开展建筑节能行政执法。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与监理;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外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验收进行监督;负责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依法开展建筑节能行政执法。

3、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变更内容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墙革节能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未组织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专篇和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设计文件中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设计单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设计,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定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按图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对见证取样送检和型式检验应旁站、跟踪,对施工现场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的建筑节能质量问题和隐患,应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实施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并出具合法检测报告,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1、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鼓励实施《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824-2013),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

2、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各类民用建筑一律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鼓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和组织实施,加快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按照省厅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

3、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新建十八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校学生宿舍、托幼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4、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能效测评工作,发布重点用能公共建筑名录,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纳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在线监测。

5、积极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屋顶平改坡为主要改造方式,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容整治、建筑改扩建项目为主要改造对象,因地制宜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以本地区重点用能建筑、二次装修项目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属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巡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对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监管机构应加强闭合管理。凡是不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对涉及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变更,必须履行施工图复审或重新评价。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凡是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以及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严格执行节能保温材料进场复检制度,不按规定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完工工程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不予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加大对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的主体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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