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15413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06月15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1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06月1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鄂州市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落实。
2017年6月7日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17]37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灾防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消除,视同事故处理”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68号)、《湖北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5.12”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减电发〔2017〕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7〕55号)明确的建设领域工作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工作内容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根据区域灾害风险特点,迅速深入推进社区灾害风险评估,重点做好旅游景区、地下管网、燃气管道、隧道桥梁、在建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风险隐患排查,汛期、强降雨期要加大巡查排查频率和密度。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紧急动员,切实落实水涝、倒塌、坍塌、泥石流、洪水等次生灾害防范措施,对灾害易发地段、项目实行分段包干,坚持责任到岗、到人。根据排查情况编制灾害风险隐患清单,逐一建立台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时间进度,尽最大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一)开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开展有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重大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专项论证的,应责令整改。开展减隔震工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减隔震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整改。
(二)开展城市燃气设施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存站、灌装站、供应站燃气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标准和要求,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尤其是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针对位于社区、学校、医院及其周边的建筑工地,开展施工现场临时围墙、临时建筑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密切关注极端天气的影响,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有效应对,必要时暂停深基坑、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
(四)开展山体地质灾害、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对城市森林公园易造成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重点地段,要派专人值守或巡查;对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因洪涝造成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疏导方法,防止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7日前)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要在所负责的行业、单位中立即召开会议,制定具体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检查阶段(5月3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负责的行业、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完善检查记录或台账等资料,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对救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认真做好抢险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各企业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并逐级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至20日)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单位要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汇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全市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市建委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单位也应在本级本部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点督办。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并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动,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带头排查,做好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对地质灾害情况的研判,通报有关信息,加强灾害预警,对编制的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对履责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演练培训。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7〕9号)要求,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进一步检验相关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地质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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