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15421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04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0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08月04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为进一步汲取杭州7.21燃气爆燃事故、我市7.18燃气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州安字〔2017〕30号)的精神,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全市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情况、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管理情况。各新区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由所在地的区住建局统一检查汇总。
二、检查内容:《鄂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三、检查时间:
2017年7月28日-8月7日为企业自查时间;
2017年8月7日-10月20日为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查时间;
2017年8月10日-10月20日为市建委督查时间。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各街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用气情况进行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向所属安委会提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餐饮场所用气情况进行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杜绝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
3、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对企业和下属经营站点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整改。
4、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用户加强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入户检查制度,特别提醒用户注意定期更换老化的橡胶软管。对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用户,不得提供气源。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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