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15427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08月29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08月29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气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8月18日至9月30日
二、检查、宣传对象
全市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含餐饮场所)。
三、活动方式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逐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好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检查企业入户检查活动记录、问题台账等有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
1、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取得成效。
2、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逐项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如实填写《入户安全检查单》,载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等信息,由用户签字;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要向用户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进行限期整改等。同时,要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单,一对一进行宣传和讲解,确保每个用户重视并掌握安全常识。人员入户宣传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统一佩戴标有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的胸卡,不得推销任何商品。
3、入户检查的重点部位。(1)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2)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3)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4)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5)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6)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逾期未检:(7)燃气软管是否合格(建议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8)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9)燃具是否漏气 ;(10)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11)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12)燃气用具是否符合用气安全条件。
鄂州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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