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15429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09月05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0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09月0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7〕57号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排查,请各地、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10日):由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自查,填报《全省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自查表》,于9月10日前,主城区项目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区(开发区、新区)项目报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
二、各区(开发区、新区)检查阶段。(2017年9月11日—9月18日):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辖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填报《全省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检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18日前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市建委专项检查阶段。(2017年9月19日—9月26日):由市建委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到各单位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苏 勇
电话:0711-3222364 邮箱:523247842@qq.com
附件: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隐患
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93号)
2017年9月4日
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2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
今年上半年,我省建筑业继续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但是,拖欠工程款问题仍因素复杂,且成为长期困扰建筑业发展的顽疾。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16〕1号、湖北省政府鄂政办发〔2016〕74号文件和省住建厅鄂建设文〔2017〕80号文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省住建厅决定开展2017年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年内已经竣工的项目)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二、排查内容
(一)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发证情况(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重点核验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二)施工分包情况。重点核验分包企业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分包(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核验在建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由被检查项目在检查前填写《全省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自查表》,核查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隐患,是否按合同约定或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是否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兑付等问题。
(四)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是否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等。
三、排查方式
排查工作分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自查、市州检查和省厅督查三个阶段。
(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自查,填报《全省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自查表》,于9月10日前完成。
(二)各市州由住建委牵头、房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本级并督查所辖市、县、区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真实、完整填报《全省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检查情况汇总表》、列出本地区《工程款拖欠严重需要重点监控的项目》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于9月30日前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三)省厅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工程款拖欠严重的地区和需要重点监控的项目及企业进行督查。10月2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做到范围和内容全覆盖;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金额大、人员多、原因复杂的项目,要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协调督办;要加强宣传动员,促使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主动认领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全力配合排查和督查工作开展。
(二)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其主要矛盾,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要研究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多措并举,实现源头控制;要积极督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为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拖欠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拖欠工程款行为拒不改正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鄂建设文〔2017〕80号文件,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其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延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其预售资金优先偿付工程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在建工程项目在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必须出具银行进帐单和建安发票,并提供建设、施工、劳务三方共同鉴证的无拖欠问题确认书,方可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全部工程完工后,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四)协调配合,联合惩戒。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实行联动监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对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在本市州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发函建议发改、国土、规划、银行等有关部门限制其项目备案(核准)、参与土地招标、规划许可、贷款等,实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全省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批拖欠工程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何涛
电 话:027-8736230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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