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15440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控制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采购、使用国家和我市禁止的混凝土原材料(如青沙)。
(二)强化专项试验室管理。专项试验的设置应达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条件标准,试验人员持证上岗,并应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持续保持相应检验能力和检测数据真实性,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不得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可追溯性。
二、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相关单位质量控制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按规范做好同条件试块养护送检。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应对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试件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必要时应进入预拌混凝土企业场内进行质量控制,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对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预拌混凝土现场取样、制样的,应对样品制作质量和样品真实性负责。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向鄂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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