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5452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02月11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2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2月11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2015年关于市级职权下放的相关通知精神,现就推进全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各单位对全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法人负责,并指定专人办理。
二、换发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即将达到3年有效期限的所有燃气企业,均应按规定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管理主体。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市城建委负责主城区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安泰天然气公司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具体隶属分布情况附明细表。
四、统一制作。燃气经营许可证一套分正本和副本。由市城建委统一印制,各区、开发区、新区住建局可直接到市城建委公用事业管理科领取。
特此通知。
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流程图
2.新建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具备条件须知
3.换发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须知
4.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年度报告内容须知
5.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须知
6.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须知
7.换发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材料中的安全评价须知
8.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9.鄂州市燃气经营企业统计表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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