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5461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04月25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4月25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8〕24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17)(以下简称《标准》),为做好该《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步骤
该《标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2018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严格按《标准》实施,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文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执行要求
(一)建设、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及市区两级监管机构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自本《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设计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应按总图、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景观环境等专业分别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绿色设计策划方案;2.绿色建筑定位目标;3.绿色建筑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4.选用材料的性能指标;5.设备选型的技术指标;6.施工管理的技术要求;7.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应表述一致。之前已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进行设计但没有进行图纸审查,或虽已图审但在2018年7月1日以后施工许可的,应重新按《标准》进行绿色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规定,设计说明与设计图纸中表述不一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当设计变更涉及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条款时,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四)建设单位应在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前,向参建各方交底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评价结论等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纳入绿色建筑内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部分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施工单位重新编写。
(五)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包括绿色建筑工程专业验收和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各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验收。验收资料纳入竣工技术档案。各专业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总体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设计单位绿色建筑设计人员参加。验收未通过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三、监管职责
市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及《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开发区、新区)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及《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市直管范围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市直管建筑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指导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进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市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直管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附件:《关于实施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鄂建办〔2018〕111号)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关于实施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
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
鄂建办〔2018〕111号
各市、州、县(区)住建委(局)、规划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应达到50%。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步骤
2018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在此期间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018年7月1日起,全省县(含县)以上城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开始实施《标准》(鼓励乡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采用《标准》),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文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和《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同时废止。
二、执行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单位和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并处理好过渡期内《标准》与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衔接问题。
(二)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明确职责,在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图审、监理、检测、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标准》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规定,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表述不一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保障《标准》的实施。原则上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
(五)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应将依据《标准》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专项统计,并于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汇总上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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