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5462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04月28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4月28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8〕26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等责任主体,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市城建委负责古楼、西山、凤凰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管道、设施)。如有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行政职权下放承接文件,则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严格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各单位要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燃气专业规划。
三、严格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手续。
四、加强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五、各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存档工作。
专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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