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5463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年04月28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8年04月28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建办发〔2018〕25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2018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2018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8〕95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
三、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鄂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安科(电话:0711-3218230)。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行为资料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安全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和履职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企业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5)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2.深基坑、高边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架体搭设、脚除架连墙件设置、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架体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人员、司机、信号和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5.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佩戴、设置情况,工程实体临边防护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情况,施工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是否处于坠落半径之外、安全防护棚设置、警戒隔离区设置,垂直运输设备防护等。
6.防汛、消防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情况。施工作业区及办公生活区落实消防、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落实应急救援物资、演练、值班等情况,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4月):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认真分析安全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5月至7月):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督促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建立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相关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8年8月至10月):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上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的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并跟踪督促责任主体整改到位。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1月):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针对前期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活动,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和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研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要要充分认识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好工作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预防为主 ,强化监督执法。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视同发生事故严肃追责”意识,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对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问责,要打到痛处。
(三)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全过程,结合“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抓住建筑施工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标本兼治,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排查治理体系。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8年12月5日前,将全年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送我委质安科。
联系人:查俊,电话:0711-3218230,QQ:191188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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